导语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中不再有宗祧继承的规定,使地方宗族在处理立嗣和族产继承问题时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中,围绕本地大族季氏年至年修谱前后所发生的诉讼档案,展现了宗族在近代社会、法律演变背景下的主动调适和转变。宗族没有跟随新民法放弃宗祧继承,而是一方面积极调整族规谱例,限制、规范立嗣行为;另一方面,用“民主”这种新的权力话语取代“宗法”的话语,以民主评议会这种形式为族规提供新的合法性。本文作者杜正贞,女,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史、法律史研究。本文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关于中国古代国家与宗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宗族在纠纷和诉讼中扮演的角色等问题,历来是政治史、社会史、宗族史研究的重点,其中家法族规与国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乏学者的讨论。但这些研究大都是在将国家和宗族抽象化、概念化前提下讨论两者的关系,对它们各自内部的历史关系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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