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度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丽人社〔〕88号)、《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年度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正常申报对象为我市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和自主评价申报对象为我市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资格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博士学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2.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长期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经参加专家面试答辩成绩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
1.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学历后满3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学历后满5年);
(3)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学历后满7年);
(4)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项主要贡献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
(2)优质工程奖项主要贡献者或重点工程(攻关)项目主要参与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
(3)近5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
(4)长期在本市传统优势和新兴产业生产技术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市内同行公认。
(5)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满3年,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6)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或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
(7)荣获县级政府或市厅级部门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或市厅级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8)在培养管理期内的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
符合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的,可不经初评委推荐,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市直有关单位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市中评委办公室。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专家面试答辩及评审工作由市中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31号)文件精神,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艺,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劳动者,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目录见附件1。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2年;
(2)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3年;
(2)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能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以上申报条件认定以证书、聘书或文件为准。
(五)职业资格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号)精神,取得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企业自主评价
企业自主评价按照《关于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和管理的通知》(丽人社〔〕号)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于年8月14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预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七)初定资格条件
符合初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的,按初定文件申报。
(八)资历计算条件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年12月31日。
(九)其他要求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三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2.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83号)精神,自年起,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精神,年符合职称评审的至少满足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合格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专业到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平台或登陆“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登记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