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老总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判处刑罚
近日,龙泉市一园艺老板游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法庭责令游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29名工人剩余工资32万余元。
据悉,游某是某园艺绿化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年起,游某的公司因经营困难,陆续拖欠31名工人工资54万余元。年3月,工人们因拖欠工资问题先后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龙泉市人力社保局两次发送整改指令,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官
经调查,该公司的苗圃基地里有大量苗木未出售,且价值远超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显然,游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工资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游某迫于压力,才陆续支付拖欠的工资21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游某有能力却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游某已支付工人部分劳动工资,且取得工人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
记者季丹
编辑饶靖宇
校对李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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