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节约成本,用暗管偷偷排污,结果造成重金属铬超标3.2倍、重金属锌超标13倍、重金属锰超标8.7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结果被龙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破获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年2月16日,龙泉驿公安接龙泉驿区环保局移交案件线索,发现位于龙泉驿区经济开发区一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过对该公司雨水管网内残留的油状乳白色液体进行检测,发现该公司向地表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超标3.2倍、重金属锌超标13倍、重金属锰超标8.7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当即对该环境污染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依法查明
该公司成主要经营汽车零件加工,包括摇背、张紧器壳体、齿坯、盖板等零件生产。隆某、孙某为该公司的持股负责人。
年8月开始,由于产品需求升级,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建成抛光清洗生产线,并进行抛光作业。孙某作为公司技术质量负责人,在明知抛光需要使用的光亮剂、重油垢清洗剂混合自来水直接排入河流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他人在清洗生产线车间内修建废水沉淀池,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排入附近沟渠,并未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隆某、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且根据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对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过去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知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做法后悔不已,已于今年2月20日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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