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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通告龙泉市农业主体复工复产安排须

龙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通告

(第16号)

为确保我市农业主体有序安全复工复产,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农业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安排通告如下:

一、农业主体范围

各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复工复产审批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业二产)

参照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标准执行,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制度。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上报申请材料→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初核→评估核准小组核准→指挥部备案→企业复工复产。

(二)农资经营主体

参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复工标准执行,实行农资经营主体复工绿色通道制度。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到现居住地社区(村)开具上岗资格证明→到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属地乡镇(街道)初核→市个体工商户开复工评估核准小组审核同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各乡镇(街道)制作、核发上岗人员的工作证。

(三)其他农业主体

符合条件的其他农业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审批→员工上岗。

三、农业生产车辆通行证审批

为保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各农业主体办理龙泉市内车辆通行证参照龙泉市指挥部相关规定执行,办理龙泉市外车辆通行证参照丽水市指挥部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市农业农村局值班室,

龙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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